理事長故意不召開理事會,可以被解任嗎?
- 陳麗雯
- 4月20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文:陳麗雯律師
出處:
案例:
A是B商業同業公會的新任理事長,在他上任後發出召開第一次理事會議通知,卻在開會前一天臨時告知無法出席,不能召開,但超過半數的理事還是如期出席開會,並認為理事長作風令人質疑,全數通過懲處他的議案。
A知道後很生氣,接下來的數月間,A陸續發出召開第二、三次理事會議通知,都故意不發給和他意見不合的理事,造成兩次會議都因為出席理事不到半數而流會。再數月後,A發出召開第四次理事會議通知,但又怕其他理事作出對他不利的決議,竟然故意在召開的前一天通知部分理事,騙他們會議臨時取消了,造成當次會議同樣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
B公會的理事們不滿A屢次不按程序召開理事會,造成公會會務停滯,其中一位理事注意到公會章程有規定「理事長無故不召開理事會議超過二次,或連續缺席二次,就視同辭職(解任)」。
在這種情形下,A已經算解職(解任)了嗎?還是必須另外召開臨時理事會通過決議,才能將A解任呢?
一、公會必須定期召開理事會
人民團體中的「職業團體」,是由同一行業的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的從業人員所組成[1],職業團體包括工會、商業團體、工業團體等,而其中商業團體有例如旅館商業同業公會、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等商業同業公會[2]。而無論是特別適用商業團體法的商業同業公會,或是其他適用人民團體法的人民團體,每3個月都至少要舉行一次理事會[3],由理事長召集,理事原則上必須親自出席會議[4]。
如果商業同業公會的會務中有必須透過理事會議執行的[5],此時要有過半理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同意才行,至於理事辭職,必須有過半理事出席且出席理事2/3以上同意[6],門檻更高。所以像案例中B商業同業公會必須定期召開理事會,而第二至四次理事會議出席的理事連一半都不到,未達法定最低出席人數而流會,即使作成會議決議,也是不成立的[7]。
二、A已視同辭職
(一)依照公會章程
實務見解[8]認為,關於人民團體的集會與決議的方式與要件,經會員大會決定的章程內容、事務分配的方法等事項,基於私法自治、社團自主的法理[9],在不違反法令的前提下,得以會員大會決議並記載於章程後進行。也就是說商業同業公會等人民團體,可以自己用會員大會決議決定章程內容[10],在不違法的情況下,會員就應該要遵守章程的規範。
案例中B商業同業公會的章程規定:「理事長無故不召開理事會議超過二次,或連續缺席二次,就視同辭職(解任)」。理事長A發出召開第二、三次理事會議通知,都故意不發給和他意見不合的理事,造成兩次會議因為出席理事不到半數而流會;A發出召開第四次理事會議通知,但又怕其他理事作出對他不利的決議,竟然故意在召開前一天通知部分理事,騙他們會議臨時取消了,造成當次會議同樣因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A超過兩次讓理事會議流會,原因只是怕其他理事對他做出懲處的決議,顯然不是正當理由,因此B公會依照自己的章程規定,A因為無故不召開理事會議超過兩次,也連續缺席兩次,應視同辭職而解任無誤。
(二)依照法律規定
為了避免人民團體自治功能失調,影響會務推展而造成危害,法令也有規定商業同業公會的理事長如果無故不依法召開理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視同辭職,應解除理事長的職務[11];而理事連續缺席理事會滿二個會次,也會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遞補[12]。
因此,即使B公會的章程沒有訂定,依照法令規定,A無故不召開理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連續二次缺席,依法都視同辭職,應解除A的理事長職務。
三、是否要另外召開理事會決議解任理事長?
依照B公會的章程及法令規定,A已經因為法定事由,視同辭職而解任,所以有見解認為此時A已不具備理事身分,不用再另外召開臨時理事會來通過A辭職的議案[13]。因此如果B公會還是召開臨時理事會、通過同意A理事長辭職、解除職務的議案,這個議案其實也只是用來確認A的解任而已。
但也有認為,如果章程或法律的效力是「視同辭職」,那只是發生辭職的效力,必須再經過理事會議決議才會發生解任理事職務的效力[14]。所以議案是否有需要臨時理事會提案通過,恐怕還是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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