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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化報表作假帳、真融資1億以上,最低刑期是3年 

  • 作家相片: 陳麗雯
    陳麗雯
  • 4月29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已更新:4月30日

案例:

A公司已成立多年,每年都會美化報表帳冊,以向銀行取得上億元的融資,並都有按期繳息,本金不必還,每年更新續約融資,業者可以用小成本經營事業,實際出資的是銀行,銀行也可以順利賺得利息。多年來維持表面上雙贏的現象,是否有違法呢?。

 

研析:

一、    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流,但常見美化報表作假帳,以順利向銀行取得融資,多年來業者可以用小成本經營事業,實際出資的是銀行,銀行也可以順利賺得利息,維持表面上雙贏的現象。


二、    殊不知,民國93年早已加訂【詐欺銀行罪】,亦即【銀行法第125-3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立法理由】為:詐欺犯罪依現行【刑法第339條(5年以下)或第339條之3(7年以下)】等規定已有相關規範。另使用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其犯罪亦有【刑法第201條之1(5年以下)】之規範。惟對銀行詐欺犯罪所得愈高,對金融秩序及社會大眾通常危害愈大,為防範對銀行之詐欺行為,維持金融秩序,針對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增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之規定。


三、    107年又將【銀行法第125-3條】中的【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明確以【因犯罪行為時獲致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客觀上計算是否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而適用本法,而不以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主觀或其他因素而有所增減難以計算。


四、    台灣中小企業長年來美其名是美化報表,實則是作假帳,對銀行報喜不報憂,以順利向銀行取得融資,這種行為,其實已違反上開刑法詐欺罪,如金額逾上億元,則會構成加重的銀行詐欺罪,有期徒刑從3年起跳,拿假帳向銀行貸款成功就算是既遂,即使都有正常還款也不因此會無罪,已有多家企業被判重刑的案例,以目前刑法已採一罪一罰的計算,可能要面對數罪併罰最高30年的重罪,並追徵歷年的犯罪所得。但很多中小企業並不知有此立法,還繼續援用以往作業模式每年拿假帳向銀行更新貸款,以為只要按期還款就沒事,不可不慎啊!


本所團隊有協助多家中小企業及時應對上述刑事風險的豐富經驗,讓中小企業負責人或相關人等免於牢獄之災或重大金額損害。如需協助,請與本所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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